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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齐德龙冬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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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description>
		<pubDate>Tue, 19 Aug 2008 12:08: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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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搜狐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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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给刘翔的信&#8212;&#8212;写于奥运开幕前（孩子的暑期作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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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97609694.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Tue, 19 Aug 2008 12:08:22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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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 
<p align="center">给刘翔叔叔的信</p>
<p>尊敬的刘翔叔叔：</p>
<p>您好！我是2008年8月8日给您写的信。再过几个小时，奥运会就将开幕。我想，您和我一样，正怀着激动而喜悦的心情期待这一刻的到来。</p>
<p>刘翔叔叔，您一定还在训练馆内刻苦地训练吧？是不是别人在休息，您还在练习跑步；别人在娱乐，您还在坚持练跨栏；别人都进入了梦乡，您还在想着今天的各项要领------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正因为有了您这刻苦的精神，才为祖国迎来了荣誉。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您获得110米栏的冠军，成为中国人的骄傲。这说明，您的努力没有白费，是有价值的。</p>
<p>刘翔叔叔，我知道，在奥运赛场上和您一起比赛的都是高手。其中有一个叫&ldquo;萝卜丝&rdquo;（罗伯斯）的，是您最大最强的对手。刘翔叔叔，您的压力不要太大，有全中国的人为您加油，只要您努力了，不管输赢，您都是我们心目中永远的英雄。</p>
<p>110米栏决赛的那一刻，我会和爸爸、妈妈一起守在电视机前，看着您再次冲击金牌。我会为您吹喇叭，会为您欢呼，会为您呐喊：&ldquo;刘翔叔叔，加油！您是最棒的，您一定能成为冠军。&rdquo;</p>
<p>刘翔叔叔，您是我的偶像，也是我学习的目标。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将来像您一样，成为顶天地立的男子汉。</p>最后，祝刘翔叔叔在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好成绩。]]></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刘翔退赛前的坚持，究竟是为了谁</title>
			<link>http://neal.blog.sohu.com/97559770.html</link>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97559770.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Mon, 18 Aug 2008 20:13:05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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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 
<p>8月18日，本应是飞人刘翔惊艳亮相的日子，结果却变成了9万多热切观众目瞪口呆地看着他蹒跚退赛的苦情背影。真的是太意外了。</p>
<p>是的，他受伤了，尽管几乎穷尽了一切紧急治疗的措施，尽管刘翔希望咬牙坚持，但伤痛最终迫使他做出了退赛这个令自己、令许许多多国人非常痛苦的决定。痛苦之余，也不免心生疑问？如此严重的伤病，为什么还要坚持出场？这种坚持，究竟是为了谁？</p>
<p>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逃兵，为了证明自己依然是110米栏的王者？在他的心里，一定渴望在万千国人的加油助威声中，杀退罗伯斯等强劲对手，一定渴望在家门口摘得奥运金牌。为此，他一定不甘心，一定要跟伤痛较量一番，试图战胜伤病，创造奇迹。</p>
<p>为了国人的期待、为了国家的荣誉吗？能够在田径场上称雄的国人廖若晨星，110米栏的金牌分量格外地重。刘翔，一定不想辜负期望，一定渴望为国争光。</p>
<p>为了他代言的那些大公司吗？人家请他做形象代言，可是出了大价钱的；如果他不能在北京奥运会上大出风头、甚至连出场都成为不可能，其广告价值一定要大打折扣。为此，即便几天前就清楚伤病的严重性，也要咬牙出场一搏。</p>究竟是为了谁？我们渴望答案。或许，只有刘翔自己心里清楚。让他去吧。]]></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title>
			<link>http://neal.blog.sohu.com/96299375.html</link>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9629937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Sun, 3 Aug 2008 20:23:20 +0800</pubDate>
			<category>法理</category>
			<guid>http://neal.blog.sohu.com/96299375.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nbsp; 
<p>自由择业权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才能及市场上劳动力资源的供求状况，自主选择职业而不受他人左右、控制的权利。劳动是劳动力的消耗过程，更是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能力的要求不同，社会回报的程度也不同，公民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根据自身的能力，通过平等竞争获得自己欲求的职业和工作岗位，进而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择业自由权意味着：劳动者有就业或不就业的权利，有选择这种或那种职业的权利；有选择这个雇主或那个雇主的权利；也有放弃不满意的职业而另行选择新的职业的权利。</p>
<p>择业自由权源自这样的基本事实：其一，劳动力的付出和消耗是一个自然的生命过程，完全受主体意志的支配，具有私人性；其二，人的需求不是单一的，而具有多层次性，而且人与人之间的需求各不相同。&ldquo;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如果忽视人与人之间差异的重要性，那么自由的重要性就会丧失。&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1" name="_ftnref1">[1]</a>择业自由权的定型化，体现了对劳动者人格独立和自由意志的确认，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正向的刺激作用。</p>
<p>择业自由权集中地体现了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构成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作为一项核心权利，择业自由权包括平等就业权和反强迫劳动权两个子权利。</p>
<p>（一）平等就业权</p>
<p>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的权利，除基于职业、工作岗位本身的特殊要求而在技术、能力方面的正当限制外，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等方面的原因而对劳动者实行与其他劳动者的区别性对待。平等就业意味着社会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吸收劳动者就业。平等就业权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贯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劳动权方面的体现。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反就业歧视和特殊就业保护两个方面。</p>
<p>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歧视公约》第一条对于歧视下了一个定义。所谓&ldquo;歧视&rdquo;就是&ldquo;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效果为剥夺或损坏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rdquo;同时，该条第二款又做出例外性的规定：&ldquo;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rdquo;据此，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必须反对如下几种歧视性情形：其一，设置不合理的差别。主要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和劳动过程中，由国家政府部门或用人方针对某一个体或群体所施加的与他人有别的对待或安排，而此种区别对待与工作本身要求并无实质关联。例如用人方对女性求职者提高录用标准。其二，排斥劳动者个体或群体的工作就会。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如拒绝女性劳动者的求职申请。排斥是劳动力市场上歧视的主要形式，&ldquo;它产生了弊病的三胞胎：不平等的机会、不平等的收入和非效率。&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2" name="_ftnref2">[2]</a>其三，优先对待。指基于性别等背景对劳动者的优惠性对待。如优先录用男性劳动者或向男性劳动者许以更高的报酬。但是，如果基于工作本身的特殊要求而为的区别、排斥或优待，如招聘模特对求职者提出身高要求，招聘矿山、井下作业者提出只限男性等，则被认为是合理的，不构成歧视。另外，基于国家安全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原因而对劳动者予以差别对待，也不构成歧视。</p>
<p>特殊就业保护是指基于实质平等的要求，而向女性、残疾人等劳动者群体提供的特别优待。&ldquo;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一方面将女性限定在生育机能和家庭劳动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又忽视两性上的生理差异，从而为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设置障碍。&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3" name="_ftnref3">[3]</a>对由于生理、健康、文化、历史和社会等原因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明显劣势的特殊群体进行就业照顾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提高的标志。为女性、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倾斜性关照，目的在于使其获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机会，&ldquo;给优者以不利，或给劣者以优待，以便使能力不等的竞争者获得同等的机会。&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4" name="_ftnref4">[4]</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ldquo;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rdquo;</p>
<p>我国《宪法》、《劳动法》均赋予了劳动者不受歧视的权利，对劳动者实行平等保护。但是，总体来看，上述法律中有关就业与职业歧视的规定存在着立法过于原则、立法视角陈旧、对歧视的范畴界定过窄等明显的不足。<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5" name="_ftnref5">[5]</a>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过就业促进法》，将《劳动法》防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专设&ldquo;公平就业&rdquo;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p>
<p>（二）反强迫劳动权 </p>
<p>反强迫劳动权，是指凡非出于劳动者本人意愿而从事有损于劳动者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的劳动形式或劳动规范，劳动者享有拒绝的权利。反强迫劳动权是劳动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旨在保证人们自由地支配自身劳动力、尊重劳动者的独立人格，从而使现代社会的劳动区别于奴隶制时期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时期的人身依附式的劳动。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劳动，是在劳动者享有人身自由的前提下体现意志、实践愿望、实现人格的自主性劳动，从而与在他人或自我强制下进行的有违个体意愿的屈从性劳动有本质性的区别。反强迫劳动权就是劳动者维护其人格独立的权利类型。&ldquo;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基础，因此，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的所有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的体力和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了这种最神圣的权利。&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6" name="_ftnref6">[6]</a></p>
<p>在国际劳工组织于1998年提出的核心劳动标准中，禁止强迫劳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国际劳工组织《强迫劳动公约》中对强迫劳动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ldquo;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其本人并非自愿从事的一切工作和服务。&rdquo;据此，结合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可对强迫劳动的构成分析如下：其一，实施强迫劳动的主体是多元化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都有可能成为强迫劳动的实施者，因而均在国际劳工公约规范的视野之内；其二，强迫劳动的客体是人的自由。实施强迫劳动，意味着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禁锢、限制，也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侵犯。其三，强迫劳动的主观方面是主体损人利己的故意。在强迫劳动中不存在所谓的过失问题，均表现为强迫劳动的实施者为一己之利而无视劳动的意愿的故意的心态。其四，强迫劳动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劳动者本人意愿的强迫劳动的行为。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认定，强迫劳动的形式主要包括：奴役和诱拐、强制参与公共劳动项目、农业及边远地区的强迫劳动、家庭佣工中的强迫劳动、债役、与军事强制有关的劳动、贩卖人口过程中的强迫劳动、与监禁有关的强迫劳动。但是，《强迫劳动公约》基于一国国内法正当性、道义正当性的考虑，同时又列举了不属于强迫劳动的例外情形，包括：兵役例外、公民义务例外、服刑例外、紧急状况例外、社区服务例外。</p>在我国，主要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对强迫劳动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时，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刑法》244条中，规定了强迫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div><br />
<hr />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1" name="_ftn1">[1]</a> [英]弗里德利希&middot;冯&middot;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卷），生活&middot;读书&middot;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3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2" name="_ftn2">[2]</a>[美]阿瑟.奥肯著，王奔洲等译：《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6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3" name="_ftn3">[3]</a> 周雯：《妇女的生育机能和家庭责任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载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mdash;&mdash;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4" name="_ftn4">[4]</a>[英]A&middot;J&middot;M&middot;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dash;&mdash;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5" name="_ftn5">[5]</a> 参见董保华主编：《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mdash;108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6" name="_ftn6">[6]</a> [英]亚当&middot;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2页。</p></div></div>]]></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赤壁》&#8212;&#8212;最烧钱的无厘巨作</title>
			<link>http://neal.blog.sohu.com/96106825.html</link>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9610682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Fri, 1 Aug 2008 13:44:21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guid>http://neal.blog.sohu.com/96106825.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nbsp; 
<p>如果抱定一睹史诗大片真容的心态去看《赤壁》，结果一定是乘兴而去、失望而归。但是，如果想看一看吴宇森导演的幽默天分、喜剧才能的话，去影院看《赤壁》无疑是正确的选择。</p>
<p>看过影片之后，可以确定：吴导的刻意追去与无心之失，成就了该片俯拾皆是的搞笑场面。有例为证：</p>
<p>神机妙算的诸葛亮在片中成了凡事只是略懂的三脚猫。在片中，眼见刘备军队难敌曹操大军的追杀，诸葛先生除了排出&ldquo;折光阵&rdquo;这一妙计对付曹军铁骑之外，还不忘找关二哥出马御敌（注：片中有诸葛亮的如此台词&mdash;&mdash;我去找关二哥）。与周瑜抚琴一节，充分显示二人弹奏电声乐器的潜质，琴声高亢、嘈杂，其声如摇滚乐中的电贝司。肩负重任游说东吴与刘备联盟之际，不见他舌战群儒，却看到他忙里偷闲帮助周瑜为其爱马接生、给几只白鸽洗澡。更为严重的是：他还有健忘或白痴的症状。按：八卦阵本为诸葛亮所创阵法，严格说来，赤壁之战时，诸葛亮尚未发明此阵。可是在影片中，诸葛先生向周瑜推荐该阵以破曹军时，他竟然说：八卦阵是比雁行阵更老的阵！</p>
<p>刘备手下猛将果然有万夫不挡之勇。赵云为救幼主暂弃白马与弟兵肉搏还说得过去，关羽、张飞下战马、弃兵刃，三番五次拿曹军兵卒开刀则显得有失风范。在片中，张飞的丈八蛇矛基本不见踪影，而关羽的青龙偃月刀则简直成了老关飞刀：交战未几，必将大刀掷出，然后上演空手夺兵器，毙敌无数的好戏；末了，再想起从曹将的尸身上拔出宝刀。</p>
<p>刘备的搞笑之处在于：屡战屡败、被曹操追杀得几无安身之所，还想着为关、张等弟兄亲手编织草鞋；这是他的习惯，也是他的所长：弟兄穿上草鞋特舒服，而且鞋特别结实、历久未损。还有：孙刘联盟后，初战而胜曹军，在庆功酒会上，备显垂涎孙权之妹&mdash;&mdash;孙尚香的意图，结果被后者点穴、放倒。</p>
<p>林志玲饰演的小乔不仅风华绝代，其娇滴滴的声音也足以让曹操神魂颠倒、乃至兴师动众征讨东吴。就连周瑜受箭伤，小乔为其包扎时，那动作都很有创意：与其说是爱抚，不如说是挑逗。</p>
<p>孙尚香果然奇女子，有言&ldquo;天下兴亡，匹女有责&rdquo;之外，能在孙氏宗庙慷慨陈词，敢对刘皇叔动手动脚（恨其见色起意，于宴会上出手将刘备点了穴道）。</p>
<p>周瑜手下的甘兴将军估计日语水平远高于中文水平，他身上的日本武士气质也很明显。</p>
<p>周瑜对待吹笛童子、偷牛士兵的做法很人性（令人不解的是：军事重地怎么有放牛娃、放牛叟这样的闲杂人等出现），但是他让众将士家属离开而自己却带小乔随军的做法就不够地道。还有，作为盟军总指挥，他竟然冲入曹军以呈武夫之勇，以及言传身教训导其主子孙权等做法，都充分彰显了三国周郎的神采。</p>
<p>曹操没有奸雄的做派，倒有些高祖刘邦流氓无赖的底蕴（按：曹操饰演者数年前曾扮演过刘邦），不止如此，整天守着小乔的画像、宠着神似小乔的女子，可不是十足的情圣。</p>
<p>笑料层出不穷，穿帮之处何止一例，这就是《赤壁》的娱人之处。多亏信了孩子的话，才有幸走进剧场，亲睹了这部搞笑大片。</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劳动权的工具性价值</title>
			<link>http://neal.blog.sohu.com/95873116.html</link>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95873116.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Tue, 29 Jul 2008 21:47:03 +0800</pubDate>
			<category>法理</category>
			<guid>http://neal.blog.sohu.com/95873116.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nbsp; 
<p>劳动权的工具性价值是指透过劳动权定型化、制度化过程所形成的劳动权对于社会利益整合、社会秩序维持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劳动权的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p>
<p>1．劳动权是社会经济强者与社会经济弱者之间经济利益的度量分界</p>
<p>如前所述，传统的经济自由的特质在于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干预，即要求国家或公共权力保持一种相对的消极不作为的态度，为此，它属于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然而，当毫无节制的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致引发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本身所无法自行克服的矛盾时，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国家或公共权力积极介入社会和市场，一方面相对地限制传统的财产权、营业自由等为社会经济强者带来滚滚财源的经济自由，另一方面又确立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弱者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社会权，以调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而劳动权等社会权之所以可以实现，主要是因为相对地限制了传统的经济自由。所以，劳动权的法定化、制度化实际上就是对社会经济强者与社会经济弱者之间有关经济利益分配的一种调整。而在这种调整之中，具有消极意义的经济自由与具有积极意义的劳动权，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但是，劳动权作为实现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必然产生劳动者权利要求无限膨胀挤压社会经济强者生存空间的结果。劳动权就其本质讲，是&ldquo;人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享有的维持自己的生命的最起码的权利。&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1" name="_ftnref1">[1]</a>劳动权的制度化，原因就在于其中所体现的劳动者利益要求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劳动权既是劳动者生存的盾牌，又是无害于经济强者发展的制度安排。</p>
<p>2．劳动权是现代社会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p>
<p>劳动权的关于谋求劳动者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道德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公共权力善待所有人、特别是善待社会经济弱者的期待；公共权力能否为保障人权而设、能否以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人为关照对象，是现代社会界分善政与恶政的基本道德标准。近代经济自由最主要的特征是排除国家或公共权力的干涉，即要求国家或公共权力保持一种相对的消极不作为的态势。人们相信在市场自发秩序下可以&ldquo;鬼使神差地实现自己想都不曾想过的社会全体利益的预定调和。&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2" name="_ftnref2">[2]</a>政府只能充当守夜人，它对于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被认为是多余的、有害的，此时，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但是，当自由放任的自由竞争达到一定阶段，伴随高度工业化与都市化而来的是财富集中及经济分配不均等种种弊端，使经济上的弱者陷入困顿、甚至生存都面临危机，而经济自由反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借口，自由主义到头来竟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3" name="_ftnref3">[3]</a>这一切社会和市场所无法克服的矛盾，就不得不依赖国家或公共权力积极介入社会和市场。于是，劳动权等社会权作为校正经济自由偏失的权利类型应运而生。此时，劳动权体现了社会成员接近国家的态度，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的促成不再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是积极的作为。国家不再被视为一种人们无可奈何、必须接受的恶，而成为社会成员实现自由和幸福的必不可少的力量。<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4" name="_ftnref4">[4]</a></p>
<p>3．劳动权是劳资和谐的共同尺度</p>型塑和谐而不是制造冲突是劳动权的内在要求。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是资本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劳动使用方不能在财产利益、营业自由做出让步，不为劳动者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支持，总有一天将遇到经营的困难，甚至迎来劳动者群体性的抗争。劳资双方如果不想在冲突中失掉自己的价值、伤及自己的根本利益，就应当使用劳动权这一共同尺度。以关注现实生活世界、关怀社会经济弱者为内容的劳动权，实际上表达了劳资双方的彼此认同的基本态度。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ldquo;国家应该赋予劳工以特权，保持劳资间的均衡，增加他们的收入，以此提高整个社会的购买力，消除不平衡，继续保持繁荣。劳动者的生存也是为了有产者的更好的生存。&rdquo;<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5" name="_ftnref5">[5]</a>劳动权的制度化，既反映了劳动者的利益，也符合劳动使用者的长远利益。劳动权的制度化，不仅尊重了在劳动关系成立前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的地位平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平等对待；同时，它也意味着享有生存和发展关照不是劳动者从国家或劳动使用方的施舍或恩惠，而是国家和社会尊重劳动者个性的制度表现。对个性的尊重成为劳资和谐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div><br />
<h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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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1" name="_ftn1">[1]</a> 徐建一编：《中国的人权状况问题解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2" name="_ftn2">[2]</a> [日]杉原泰雄著，吕昶等译：《宪法的历史&mdash;&mdash;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3" name="_ftn3">[3]</a> 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页。</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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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4" name="_ftn4">[4]</a> 参见苗连营：《宪法关系中的公民与国家&mdash;&mdash;基于宪政理念和宪政制度演变而作的思考》，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p></div>
<div>
<p><a title="" href="http://blog.sohu.com/manage/entry.do?m=add&t=shortcut#_ftnref5" name="_ftn5">[5]</a> [日]大须贺明著，林浩译：《生存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p></div></div>]]></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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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状态</title>
			<link>http://neal.blog.sohu.com/95727105.html</link>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95727105.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Mon, 28 Jul 2008 11:25:11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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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nbsp; 休息了几天，全家人去丹东玩了一圈。在盛情的丹东人大力推荐下，连吃了几顿海鲜，终于以吃坏肚子收场。不过，并非海鲜品质问题，主要在于本人对海鲜之鲜不够适应。总体说来，旅行愉快。</p>
<p>&nbsp; 接下来的几天，闲在家里，无所事事，除了三餐、睡眠之外，读报、上网、看电视成为生活的主要内容。本以为，彻底的放松可以彻底地让疲惫的身心得到修复，但实际的效果并不好。心里慌慌地，还是放不下。</p>
<p>&nbsp; 试图读读正经的书，心不在焉；脑子里混沌一片，不愿意思考，不知道该想些什么。</p>
<p>&nbsp; 就像职业运动员，休假过后，再度集训，总需要几天时间恢复，以找回原来的状态。我也应该积极调试，迅速找回状态了。我清楚：工作任务就在不远处等我哪。</p>
<p>&nbsp; </p>]]></description>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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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无怨的分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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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Sat, 5 Jul 2008 22:09:32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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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高洪波走了，那个为长春带来第一座足球顶级联赛冠军奖杯的少帅走了。这个消息很突然，但之前并非毫无端倪。年初，因双线作战球队成绩不佳的时候，他就说了一句&ldquo;天下无不散之筵席。&rdquo;之后，间有他与主力球员关系不睦的消息传出。或许，此时的离开，对他来讲是个解脱，而对球队来讲，一定是极大的损失。 
<p>&nbsp; 亚泰队需要一个出色的舵手，而他任上的所为清楚地表明：他就是能够引领队伍从辉煌走向另一个辉煌的智者。当然，他有不足：年轻所以气盛，正直所以敢于直言。因此，触怒了几位自以为是的球员；于是，以球场上的消极表现向俱乐部施压。斗争的结果，是少帅选择了离开。</p>
<p>&nbsp;其实，高洪波仍然是高洪波，他可以从容地选择，作为扬名立万的本土教练，他不愁去处。真正令人担心的是：亚泰队从此失去了强队的风范，最终成为混迹中超的球队。球迷不希望这样的结局。</p>
<p>&nbsp;但是，当分手成为事实，我们只能期待：彼此了无怨恨，各自都能走出困扰已久的阴影，再塑辉煌。走好，少帅；走好，亚泰。</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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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正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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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Wed, 25 Jun 2008 18:58:06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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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 
<p>接到通知，要求正装出席08届毕业典礼。我的天，搜遍我的衣柜也找不到可称得上正装的衣服啊。再说，正值盛夏，难道要西装革履出席典礼？连忙咨询相关人士，得到的答案是：穿白衬衫、深色西裤就成。听到这样的答复，略松了口气，可问题又来了：西裤总还有几条，几年前穿过，但白衬衫却肯定没有。怎么办？</p>
<p>打电话给巍巍，向她求助，她果断地说：&ldquo;在家里等着好了，我买一件就是了。&rdquo;</p>
<p>一个小时候，巍巍给我带回一件雪白的短袖衬衫。试了一下，还挺合身。&ldquo;花多少钱买的？&rdquo;我问了一句。</p>
<p>她竖起三个指头。三百？太贵了吧，穿过这一次之后，也许它就派不上用场了。</p>
<p>&ldquo;不是三百元一件，是三十元一件。知道你不适合穿衬衫，就给你买件便宜的。&rdquo;巍巍的答复让我宽心。</p>下午，有好事的同事夸我的衬衫真白，我竖起三根手指，告诉他这件衣服的价格。]]></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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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郑智化的球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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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Wed, 4 Jun 2008 00:08:17 +0800</pubDate>
			<category>生活</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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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nbsp;看得出杜伊对郑智的依赖，即便他状态不是最好、即便他疲态尽显、即便他屡屡错失战机，杜伊仍然坚持让他留在场上。</p>
<p>&nbsp;也清楚球评人士对郑智的宠爱。在中卡赛前，各方就憧憬着在他的带领下，在人家的主场抢得3分，冀望&ldquo;刷卡&rdquo;成功。</p>
<p>&nbsp;球迷也大多相信&ldquo;中国队无郑驾驶定难成功&rdquo;这样的观念。</p>
<p>&nbsp;但是，在中卡之战中，郑智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水准，这是事实。跑不动、传不准、防不住，这就是他的总体表现；当电视画面出现他的特写镜头时，基本上是他因为犯规或传失本不该传失的球的那一刻。评论员一再为他开脱，过多的比赛让他疲劳、因而状态不佳，我相信这样的解释，但是，我仍然不解：既然他状态不好，既然中国队的中场有失控的迹象，为什么不换上王栋？</p>
<p>&nbsp; 窃以为，以郑智的修为，尚不足以将中国队打造成一切皆唯其马首是瞻的、郑智化的球队。如果那样的话，中国队的出现的愿景恐难实现。</p>
<p>&nbsp; 不管怎样，我、我们会关注中国队。祝愿中国队刷卡、克伊、灭澳，从小组成功突围。</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关于范美忠事件的几点困惑</title>
			<link>http://neal.blog.sohu.com/89089257.html</link>
			<comments>http://neal.blog.sohu.com/89089257.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齐德龙冬强</dc:creator>
			<pubDate>Mon, 2 Jun 2008 21:13:59 +0800</pubDate>
			<category>法理</category>
			<guid>http://neal.blog.sohu.com/89089257.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nbs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44444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444444">背景<span>]</span>范美忠：北大毕业生，在四川都江堰光亚中学教书的教师。地震后的<span>&ldquo;</span>表白<span>&rdquo;</span>在天涯论坛掀起轩然大波。被网友热批。当地震发生，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范美忠率先跑出教室。有学生问他：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范美忠回答：<span>&ldquo;</span>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事后范美忠还说：自己没有丝毫道德负疚感。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444444">困惑之一：范美忠先跑与范美忠逃生后发文自辩是一个事还是两个事？按照网上的主流说法，一般认为范氏先跑是基于求生本能，没什么错；错就错在他事后的那番宏论。也就是说，如果范美忠先跑后不做任何声辩的话，他应该不会成为众矢之的，他的饭碗基本不会受到不利的影响。但是，假定：范美忠将这番言论写在自己的日记里，有好事者偷看日记并将日记的内容公之于众；此时，对范美忠的处理是否仍然是同样的？这里面，涉及到博客言论自由的限度问题。<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444444">困惑之二，范美忠的言行究竟是违反了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还是职业道德？仅仅因为违反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就足以招致停职的处理？如果是违反了职业道德，是违反了公众普遍认同的师德，还是违反了白纸黑字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果是前者，可否据此对范氏做出停职的处理？<span></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COLOR: #444444">困惑之三，对范氏进行口诛笔伐的人，是不是在道德上比范氏更加高尚？这时候，为范氏辩护的人，需要更大的勇气，冒着被他人痛批的风险，而加入声讨范氏的行列，则是明智的选择。但是，如果只顾义正词严地痛打落水的范美忠，而不检讨藏在自己心灵深处的小，这仍然是不妥的。<span></span></span></p><span style="#">困惑之四，对不道德的人的不道德甚或不法的讨伐，是否合适？如今，范美忠在网络上成了范跑跑，难道一个人因为一个不光彩的事，他的其他合法权利就可以不被尊重了吗？他的姓名权、名誉权是不是仍应得到尊重？</spa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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